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312号令)中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和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时,必须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前由公安部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为方便我省安防工程企业办理工程方案及验收工作的审批,现将相关审批表格提供各安防工程企业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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