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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2021-03-22中国发展网点击量:3406
深圳拟立法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日前,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范、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深圳市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区域规定全覆盖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虽然是一种公共信息,但也涉及个人隐私,如何平衡公共安全与隐私安全?近年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服务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深圳市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安装范围和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导致该建未建、不该建乱建、重复建设等现象同时存在,影响了系统发挥其应有作用,亟需立法予以规范。
 
  深圳此次制定的《条例(草案)》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市、区政府统筹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公安机关负责系统的监督管理,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信息的共享,其他企事业单位依法做好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公共区域安装系统摄像设备的,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以保障公众知情权。《条例(草案)》还在广东省相关办法规定的安装范围基础上,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应当建设、安装系统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如取消了对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场所只限于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安装的限定,住宅小区不局限于出入口和周界等等。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要求,系统要对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主次干道、交通轨道、口岸、广场、公共交通工具等有关公共区域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电信、邮政等重点单位和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供水、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实行全覆盖安装,以确保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系统的管理由所在场所、单位或者设施的使用权人负责。
 
  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视频监控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一把“双刃剑”,如采集利用不当,会严重侵犯个人的隐私。近年来相关的案件屡见不鲜。在信息安全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如何保护自然人隐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对此,《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系统。涉及公共安全人像及车牌等敏感信息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由公安机关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非法进行基于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
 
  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查阅监控信息。为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条例(草案)》建立开放共享机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预留系统联网接口,配合开展共享联网工作。
 
  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源共享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脱敏脱密,保证开放共享信息安全。
 
  违反安装、建设和使用公共安全系统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草案》,应当安装而不安系统的管理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系统或在规定范围以外安装系统,超出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的情况下,违反安装使用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违反使用规定、网络安全规定、禁止规定、信息使用规定、紧急查阅规定等的个人和单位,《条例(草案)》也依据违规严重程度作出数额不等的罚款或移送司法机关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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