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提升协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专家库专家由安防行业及相关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协会专家库工作宗旨是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促进我省安防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加入协会专家库由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经协会批准后,由协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成为专家库成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入选协会专家库的专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七条 协会对专家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入选条件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章守法、清正廉洁、责任心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职业道德;
2、热爱密切关注安防行业的发展,熟悉安防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愿愿意并热心为安防事业发展服务;
3、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业务能力,在安防行业及相关行业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行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综合能力;
4、发表过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在安防行业及相关领域贡献突出;
6、愿意接受协会的管理要求,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专家活动和工作;
7、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能够胜任并按要求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受聘担任顾问的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第九条 申请入选专家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2、一寸蓝底证件照片一张及电子档;
3、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书电子档;
4、主持或担任相关专家工作、发表有关论文等其他证明资料(刊物封皮及目录)电子档(近三年);
5、个人所获荣誉证书电子档(近三年)
以上材料提交到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申请入选专家库的申报程序:
1、申请入选专家库人员填写《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2、申请人员可以自我推荐或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向协会推荐;
3、协会秘书处受理专家申请材料,并根据本办法审核遴选后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
4、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作为专家库专家;
5、协会对外公布专家名单,统一颁发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可作退库处理:
1、入选专家库后发现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申请的;
3、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该人员退出专家库请求的;
4、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5、违法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受协会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意见结论的;
6、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或不承担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与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咨询、鉴定、评审、推荐、讲学和交流等活动;
2、接受委托,代表协会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行业调查、课题研究、法规制定、技术鉴定、工作检查等活动;
3、向协会提出对安防行业工作和专家库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4、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报酬;
5、自愿退出专家库;
6、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2、在协会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机密;
4、在受委托工作中,应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5、向协会提出有关技术进步、行业发展方向的建议以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提供行业相关各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入选协会专家库的专家,由协会统一颁发《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聘书》。
第十五条 协会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用期为两年。聘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十六条 协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包括专家个人信息情况、参加协会工作活动情况。协会各部门和使用单位在组织(委托)专家工作结束后,需将专家工作表现、专业技术水平等评价信息录入《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列入专家信息档案,作为今后使用、调整专家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协会开展工作活动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家,坚持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专家库专家因调离单位、退休、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可采取信函、电话、网络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专家聘用期满后,专家的聘任资格自动取消。符合条件的,考核合格可续聘或重新申报。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专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工作,健全自律机制。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以协会专家的名义,对外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授课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咨询服务、评审、评优、技术鉴定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严格组织纪律,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收超越政策规定以外的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工作活动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被举报的专家,经协会秘书处查实后,酌情给予警告或除名。
第二十四条 专家无故累计三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