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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2-03-19点击量:7472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360足球直播》(鄂民政函[2014]204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360足球直播: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360足球直播》(民发[2014]259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加强本会分支机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根据湖北省安防行业事业和本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或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可设立专门从事特定领域专业活动的分支机构。  
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名称。我会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如:“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分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遵循《湖北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接受本会统一领导与监督,执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活动由本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内不得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工作小组”等内部机构,不得单独对外发布文告或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撤)销等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报本会理事会决议。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围绕本会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本会的授权下积极发展会员,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服务;  
   (二)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积极组织行业内的工作交流和学术研讨;  
   (三)调查研究(专业或工作领域)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行业动态、数据统计,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为教育决策服务;  
   (四)制定或参与制定工作领域的专业标准,形成指导性文件或报告;  
   (五)组织开展工作领域内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六)承办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每年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并向本会作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汇报。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下,依照《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原始资料须报本会秘书处存档,分支机构存复印件,本会秘书处统一负责会员入会及证书发放,会员名单纳入本会会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发展的业务范围内会员会费纳入本会账户,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章 设立、变更  
第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并依照本会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二)符合本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机构在名称、业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上不交叉重复;  
(三)拥有一批在专业或工作领域内的行业代表和基本队伍,有特定服务群体;  
(四)能够组织开展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发展、工作渠道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情况,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或更替,由本会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由分支机构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并举手表决,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履行的程序:  
(一)机构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向本会提出设立机构申请;  
(二)本会秘书处根据设立条件进行审核,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会理事会决定;  
(三)本会印发同意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并公告。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应经提交理事会审定。  
(一)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360足球直播: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变更办公场所,应将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成员由本会会员和本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本会分支机构可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等内部部门开展日常工作,不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设为一人,指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根据本会理事决议选举或聘任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可兼任)。聘期与本会理事会同期,期满后可连聘连任。本会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对本会负责,日常工作在本会会长、秘书长的领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副会长或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工作人员,人选分支机构选定,报本会秘书处审定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或主任、副主任,不得同时在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分支机构业务工作开展需要,可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任职分支机构。通常情况,由各分支机构自行解决工作人员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公章须由本会统一刻制,并在本会秘书处备案。本会分支机构公章一般在分支机构成员内部使用,未经本会同意备案,用印视为无效。  
 
第六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组织活动,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活动应在本会同意备案后方可开展。开展合作项目应慎重选择合作方,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合作协议须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举办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章程的宗旨及机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组织表彰评选类活动须报本会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结果需报本会备案,并在本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本会审批,并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未经本会审核同意,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严格政治把关,内容客观、准确、合法;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须经本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内外组织,或参加(举办)国际国内性活动或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活动,须经本会审核同意。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本会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所收取的会员会费的40%;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四)本会拨付的专项经费;  
(五)自筹或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本会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本会分支机构资产属于本会所有,应根据本会资产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别记账;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独立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账外建账。  
第三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捐赠或本会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八章 注销和撤销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分支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对不能遵守章程、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分支机构,予以注销、撤销或调整;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撤换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并报理事会决议,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没有存在必要性的机构,应当停办;  
(二)本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机构;  
(三)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机构或撤换机构负责人。  
(一)违反《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二)拒不接受本会领导,损害本会声誉;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要求;  
(四)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规定情形。  
第三十六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本会分支机构注销或撤销后应由本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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